今年9月下旬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是一阵雷声,那么,商务部今日透露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则无疑是国家治理商场促销欺诈行为即将落下的雨点。
据商务部透露,该部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听取专家、行业协会、零售商等各方面意见,起草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正在通过商务部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共包括32条,其中从第5条到第29条从不同方面对零售商促销行为做出了明确具体的限定。比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将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明示;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得以全场促销等名义进行宣传;通过促销方式,销售质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的,应当将质量瑕疵向消费者提前明示;促销活动期间或促销活动结束后,消费者因质量等正当原因对所购的促销商品要求退换货的,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不得以虚假的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开展特价限时购物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限时购物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开展购物返券促销活动,不得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后,方可使用一定数额的返券;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不得以虚构的奖品或赠品价值额或“精美礼品”等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消费者找回人民币壹角以下的零钱等。
据透露,在限制不规范促销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在第六条明确了“鼓励零售商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促销、服务促销等促销活动”这一前提。(发布日期:200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