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汉民族共同语的形成与发展
建立和推广规范的、全国通用的语言(标准语),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任何一个要实现工业化的国家所必须完成的社会历史任务。
语言的使用和发展跟社会的发展、跟社会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变革是密切相关的。旧中国长期处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体制下,小生产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为。汉语方言复杂,除了分布地域广阔、山川阻隔等地理条件外,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小农经济也是重要的社会原因。“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是那种经济体制下。语言生活写照。
(一)汉语方言的形成当很久远。传世的扬雄撰写的《輶轩使者绝代语释别国方言》,是中国第一部比较方言词汇的重要著作。根据扬雄《答刘歆》和东汉应劭《风俗通义·序》等材料,可知周秦时期已有人采集方言。(《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卷,76-77页)1955年,罗常培、罗叔湘在《现代汉语规范问题》一文中提出,“汉语方言还没有经过全面的调查。根据现在知道的情况,可以分成八大方言,每个方言内部包括许多小方言。”这八大方言是:北方话、江浙话、湖南话、江西话、客家话、闽北话、闽南话、广东话。
1988年,在香港朗文出版公司出版的《中国语言地图集》里,我国方言研究学者将汉语方言划分为十大区。在大区之下有的分区;在区之下分片或再分区;在片之下有的分小片。十大方言的划分是:
1、官话大区人口约66223万。其中:东北官话区约8200万人;北京官话区约1802万人;冀鲁官话区约8363万人;胶辽官话区约2883万人;中原官话区约16941万人;兰银官话区约1173万人;西南官话区话区约20000万人;江淮官话区约6725万人。
2、晋语区人口约4570万。
3、吴语区人口约6975万。
4、徽语区人口约312万。
5、赣语区人口约3127万。
6、湘语区人口约3085万。
7、闽语区人口约5507万。其中包括:闽南区、蒲仙区、闽东区、闽北区、闽中区、琼文区、雷州区、邵将区。
8、粤语区人口约4021万。
9、平语区人口约200万。
10、客家话区人口约3500万。
(二)汉语存在复杂的方言,这是汉语发展的一个侧面,汉语发展的另一个侧面,是在汉语方言之上早已存在求同的趋向。“扬雄(方言)告诉我们,汉朝是有很多方言的,但是也有一种‘通语’,这种‘通语’和当时的书面语关系如何还有待于研究。”(罗常培、吕叔湘)可是到了元代之后,“通语”的作用已经很明显。当时音韵学家就已明确指出:“天下通语,则天下尽通,后世易晓。若为市语方言,则虽便捷一时,称快一地,要无以明天下后世。”(黎锦熙《国语运动史纲》)
罗常培、吕叔湘在论述我国汉民族共同语的形成和发展时指出,从书面语言来看,“到了十二、十三世纪就有了相当多并且相当纯净的作品:‘语录’(禅家的和理学家的),外交使臣笔录(如保存在《三朝北盟会编》里的),‘诸宫调’,‘话本’,以及许多笔记小说里记下来的片段对话。这种新的书面语言是同口语密切联系的,……这种新的书面语言和旧的书面语言,用后世所起的名称说就是‘白话’和‘文言’,……这‘白话’就是我们现在的民族共同语的文学语言的来源。……白话作品,从‘话本’和‘元曲’到《儒林外史》和《红楼梦》,都带着各自的地方色彩,但是总起来说,它们的方言基础是一个,北方话。”他们认为,汉民族共同语的开始形成当不会晚于十四世纪。这种口语不久就取得“官话”的名称。明清两代,官话随着政治和经济的力量逐渐传播到各地。但是官话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卢戆章最早提出以南京话作为官话的标准。他认为“十九省之中,除广、福、台而外,其余十六省大概属官话,而官话之最通行者,莫如南腔。”王照则坚决主张用“京话”(北京官话),认为“……宜取京话。因北至黑龙江,西逾太行宛洛,南距扬子江,东傅于海,纵横数千里之土语,与京语略通。是以京话推广最便,故曰‘官话’。余谓‘官’者公也,‘官话’者公用之话,自宜择其占幅员人数多者。”卢戆章后来也放弃了“南腔”,同意改用“京音官话”作为“通行国语”了。(《倪海曙语文论集》,第166页)
(三)辛亥革命特别是“五四”运动以后,随着反对文言文、提倡白话文,促进了汉民族共同语的发展和推广。“官话”这个名称逐步被“国语”所代替。
1、提出“国语”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是实施国民教育的需要。朱文熊说:“夫吾之所以望同胞者,能自立于生存竞争之世界耳。顾文字不易,教育总不能普及;国语不一,团结总不能坚固。”1917年2月,国语研究会举行成立大会,发表《成立缘起》,指出:“中华民国国语研究会之起源,盖由同仁等目击今日小学校学生国文科之不能应用,与夫国文教师之难得,私塾教师之不晓文义,而无术以改良之也。……同人等到以为国民学校之教科书必改用白话文体,此断断乎无可疑者。惟既以白话为文,则不可不有一定之标准,……”(《倪海曙语文论集》第165页,第174页)
1911年,清朝学部召开中央教育会议,通过了《统一国语办法案》。案中建议在京城成立“国语调查总会”,各省设立分会,进行语词、语法、音韵的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审定国语标准,编辑国语课本、国语辞典和方言对照表等。又提出语音以京音为主,而调整四声,不废入声;语词以官话为主,而择其正当雅训者。(《倪海曙语文论集》,第171页)这应该说是即将崩溃的清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所做的一件顺乎社会潮流的实事。
2、1912年民国成立。1913年召开了“读音统一会”,经过一个多月的讨论,议定了六千五百多个字的读音,并把经过这次议定的字音称为“国音”。“国音”的概念是不明确的。它的标准带有很大的人为成分,不外乎“语音以京音为主,而调整四声,不废入声”。这可以从1918年11月23日当时的教育部颁布的第七五号令里得到说明:“查国语统一问题,前清学部中央会议业经议决。民国以来,本部鉴于统一国语,必先从统一读音入手,爰于元年特开读音统一会,讨论此事。”(《国语运动史纲》)没有明确的标准,必然要进行人为的干预。读音统一会发展为包括23个省、区共约80位会员。在审定读音时,一个省区有一个表决权,“以最多数为会中审定之读音”。这样审定的“国音”注定是不可能推行的。
3、“国音”的审定,引发了“京国问题”的大辩论。1920年,张士一在《国语统一问题》一书中明确提出,连注音字母带国音都要根本改造,其办法是:一、由教育部公布合于学理的标准语定义——就是定至少受过中等教育的北京本地人的话为国语的标准;二、由教育部主持,请有真正科学的语音学训练的人去研究标准语里头所用的音,分析之后,先用科学的方法记下; 三、由教育部主持,请语音学家、语言学家、心理学家、教育学家制配字母。这是冷静地总结了以往的国语运动的经验,得出的正确的主张。但是当时在社会上、行政上都遭到非议和反对。
又经过了几年的酝酿,这个带根本性的总是才在认识上达到一致。1926年1月1日在北京中央公园举行了全国国语运动大会,通过了《全国国语运动大会宣言》。《宣言》第一次明确地宣告:“这种公共的语言并不是人造的,乃是自然的语言中之一种;也不就把这几百年来小说戏曲所传播的‘官话’视为满足,还得采用现代社会的一种方言,就是北京的方言。北京的方言就是标准的方言,就是中华民国公共的语言,就是用来统一全国的标准国语。这也是自然的趋势,用不着强迫的:因为交通上、文化上、学艺上、政治上,向来都是把北京地方作中枢,而标准的语言照例必和这几项事情有关系,然后内容能丰富,可以兼采八方荟萃的方言和外来语,可以加入通俗成语和古词类;然后形式能完善,可以具有理论上精密的组织,可以添加艺术上优美的色彩。这仿佛是一种理想的语言,但北京的方言,因环境和时代的关系,实已具有这种自然的趋势,所以采定北京语为标准国语,比较地可算资格相当。”(《国语运动史》)这是确认北京话为标准语的十分明确的论述。这也是我国学者广泛吸收国外推行标准语的经验、正确总结推行国语所走过的弯路而得出的结论。胡适在《国语讲习所同学录·序》中说:“我们如果考察欧洲近世各国国语的历史,我们应该知道,没有一种国语是先定了标准才发生的;没有一国不是先有了国语然后有所谓‘标准’的。凡是国语的发生,必是先有了一种方言比较的通行最远,比较的产生最多的活文学,可以采用作国语的中坚分子;这个分子的方言,逐渐推行出去,随时吸收各地方言的特别贡献,同时便逐渐变换各地的土话:这便是国语的成立。有了国语,有了国语的文学,然后有些学者起来研究这种国语的文法,发音等等;然后有字典、词典、文典,言语学等等出来,这才是国语标准的成立。”(《国语运动史纲》)这段论述正确地概括了标准语的确立的过程。但是国语确立以后,国民党政府虽然也曾发布了各种训令予以推行,终因战乱不断、社会动荡,国民经济得不到发展,所以旧中国推行标准语的工作收效甚微。
二 普通话的确立和推广
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汉民族共同语的确立和推广工作。经过几年的酝酿,在1955年末先后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讨论会,从思想上、理论上为推行民族共同语做了充分的准备。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向全国发布了《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指示》明确提出并规定:“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这是从清末的《统一国语办法案》,到民国十五年《全国国语运动大会宣言》,关于汉民族共同语的最全面、科学的论断。它深刻地反映了汉语发展的历史和趋势。
(一)据查,“普通话”一语最早是朱文熊提到的。他认为汉语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国文”(文言),一类是“普通话”(他下的定义是“各省通行之话”),还有一类是“俗语”(方言)。(倪海曙,第166页)
“国语”的来源是一种“就国音而发”的“近文之雅语”。倪海曙分析说:“这种‘国语’又是用汉字写的,而且写它的大多是熟悉文言的知识分子;同时白话的词汇还不很够,必须不断从文言输入词汇,有的表现方法还须依靠文言。因此它一产生,就跟文言结了不解缘,……结果它很自然的发展成为一种不文不白的文体”。赵元任曾指出“我并不是说这种半白的白话文不好,或是不应该,我自己也有时候儿写这种不成话的白话。可是这都是用汉字写白话的糊弄局儿。因为咱们都懂得汉字,懂得文言,所以把‘之、乎、矣、焉、……’改了‘的、吗、了、呢……’就算写白话了。”1931年瞿秋白在好几篇文章中都批评这种白话文“非驴非马”。他提出要进行新的文学革命或者叫做“俗话文学革命运动”,他指明用“俗话”来写,也就是“用现代人的普通话来写”,“用读出来可以懂得的话来写”。(倪海曙,第189页,190页)
1934年为了反对复兴文言的逆流,上海进步文化界又提倡“大众说得出、听得懂、写得顺手、看得明白的语言”。在这次讨论中,一方面反对了文言文,一方面也批判了“近文之雅语”以及照这种“国语”写的白话文,指出这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文言。从此普通话的概念在进步文化界广为流传。但是从科学和实用两方面来看,普通的概念在当时还是不很明确的。
(二)1956年《指示》全面、明确地论述了普通话作为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的科学内涵。世纪之初,这国语文革新的先驱就已经论述了民族共同语要建立在“占幅员人数多者”的方言的基础上。拼音官话书报社的编译员、各号官话字母义塾的教员、教习、经理、赞成员等111人向资政院的说帖提道,“凡京师所在,人皆趋之。千百年荟萃磨练,而成此一种京戏话,斯即中央而非偏隅也。且原与京话大略相同者,已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甘肃、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十一省,及江苏、安徽之两半省矣。此外各语,无两省相同者。为高因陵,为下因泽,岂有舍京语而别事矫揉之理哉!京语非北京人私有之语,乃全国人共有之语。”(着重号为笔者引文时所加)稍后,陈望道在论及当时普通话的基础时指出,“它的底子本来是土话方言,不过是带着普通性的土话方言罢了。”(倪海曙,第169-170页,191页)胡适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把作为标准语的基础的方言称为“中坚分子的方言”,并且论述了这种基础的方言跟其他方言的关系。应该说,到这个时候,关于汉民族共同语的基础方言的理论论述已经达到明确成熟的阶段。但是1926年《全国国语运动大会宣言》关于共同语的基础方言的概括:“北京的方言就是标准的方言”,还失之过于简单。主要不足之处在于:一、把基础方言和标准音这两个需要分别确定的范畴混淆了;二、从理论概括上没有明确指出共同的标准语与基础方言的关系以及与其他方言的关系。罗常培、吕叔湘指出:“民族共同语是在某一个方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础方言的地区总是在这个民族的文化上和政治上占重要位置的地区,基础方言本身也常常最能代表语言的发展趋势。但是无论怎样,民族共同语不会采纳基础方言的全部内容,基础方言里非常特殊的东西不会被容留在民族共同语里边。同时,民族共同语在它的形成过程中也不断地从其他方言里吸取营养。”1956年《指示》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同时明确指出,汉民族共同语特别是它的书面语“以典范的现代白话著作为语法规范”。罗常培、吕叔湘指出:“语言的‘规范’指的是某一语言在语音、词汇、语法各方面的标准。”“共同的语言和规范化的语言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一定的规范就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共同。”“语言的规范化必然要以书面语言为主要对象。”“语言的规范是随着文学语言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因此,应该从现代文学的作品里找我们的规范。更明确一点可以这样说:现代汉语的规范就是现代的有代表性的作品里的一般用例。”(《现代汉语规范问题》)总结清末以来近一个世纪的“国语”运动,我们有充分的根据认定,1956年《指示》关于普通话的理论概括是全面的、科学的、适合应用的。这个论断的形成标志着汉民族规范的共同语的最终确立。
倪海曙说:“不论‘国语’或‘普通话’,都是借自近代日本所用的名称。日本从明治维新以后曾经大力推广以东京语为标准的民族共同语。他们最初称为‘普通话’,后来又称‘国语’。”(倪海曙,第196页)《指示》把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正式定名为“普通话”,除为了有别于“近文之雅语”的“国语”之外,也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各民族的语言也是平等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为了消除资产阶级政府强制推行“义务国语”的消极影响,把规范的、通用于全国的汉民族共同语称为普通话,完全符合我国的语文政策和民族政策。因此,普通话的名称得到了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一致赞同和喜爱。
(三)罗常培、吕叔湘指出:“民族共同语形成的方式,除决定于政治、经济条件外,还决定于这个语言原有的发展情况”。1958年1月10日,周恩来总理在《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中指出:“要把六亿汉族人民的方言逐渐统一起来,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必须作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究竟多长?就要看交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和我们的工作,但是只要我们不断认真地工作,这个任务是一定可以实现的。”根据实际情况,五十年代确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是:“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1957年6月全国普通话推广工作汇报会)在国务院《指示》的推动下,在中央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从1956年到1966年这十年当中,按照这个工作方针,全国推广普通话的工作部署,破坏了已经建立起来的工作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国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经过初步的整顿,走上了恢复阶段。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明确了推广普通话的要求和任务。到1982年前后,全国推广普通话的工作虽然经历了十年动乱,仍然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全国1800多个点的汉语方言进行了普查,并编辑出版了一批指导各地学习普通话的手册;二、学校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社会面向公众的各部门和系统也比较重视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商业、交通、邮电、旅游等部门的一线职工把学习和使用普通话作为提高服务质量、开展文明服务的一项内容;三、召开了五次全国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各地也分别召开了普通话观摩会,举办了不同形式的普通话比赛活动,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四、举办了二十期中央普通话研究班或进修班,培训了指导和推动各地推广普通话的骨干两千多人,各地也举办了各种训练班、进修班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推广普通话的干部和师资;五、《汉语拼音方案》在注音识字和学习普通话方面日益发挥作用,同时普通话的推广也为发挥和扩大汉语拼音的作用创造了条件;六、编写和出版了许多学习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的图书和读物;七、部队系统长期努力推广普通话,在国防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八、广播、影视部门注意语言规范,长期坚持用标准的普通话演播,对推广普通话起了很大的作用。
(四)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国家语委主任刘导生在《新时期的语言文字工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十年代确定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是正确的,今后仍然适用。但是,形势变化了,推广普通话工作要有新的进展,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也必须作些调整。重点应当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应当更积极一些。在本世纪内,我们应当努力做到:第一,各级各类学校采用普通话教学,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第二,各级各类机关进行工作时一般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工作语言。第三,广播(包括县以上的广播台、站)、电视、电影、话剧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宣传语言。第四,不同方言区的人在公共场合的交往基本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交际语言。”报告还提出:“普通话的标准只有一个,……但是……从实际出发,具体要求可以不同。我们初步设想,可以分为以下三级:第一级是会说相当标准的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很少差错。第二级是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方音不太重,词汇、语法较少差错。第三级是会说一般的普通话,不同方言区的人能够听懂。”《报告》实际上已经提出了调整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的内容:“重点应当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应当更加积极一些。”对说普通话的水平提出三级要求,也就是在普及的基础上提出了提高的问题。在本世纪内实现四种用语,实际上是提出了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报告》提出的工作方针的调整和工作进程的规划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而且适时地改变了以往推广普通话工作缺乏阶段性目标的状况,为制订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七五”计划和以后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创造了条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的地位和作用。普通话的作用在于“全国通用”,因此它高于方言,也是我国各民族之间相互交际和联系的纽带。国家明令推广普通话,因此学习和使用普通话首先是每一个汉族公民的权利。这一点不通过比较有些人往往看不到。香港、澳门将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别回归祖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尽管在港澳地区生活居住的绝大多数民众是我们的同胞,但是在那里汉语汉文并没有应有的地位。澳门当局在澳门二百多年始终规定葡萄牙文是唯一的官方文字。现在港澳地区已进入“过渡期”,在基本法里已明确规定了中文的法定地位。事实再明白不过地说明,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关心自己的语言文字政策。它是跟国家的主权、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同时也是我们的社会义务。为了有利于全国各地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有利于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全国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国际交往,我们应当积极自觉地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确定了到本世纪末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的工作目标:要使普通话成为城市幼儿园和乡中心小学以上以汉语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成为师范学校、初等和中等学校的校园语言。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公安干警,武警指战员,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等应当把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的职工要把普通话作为服务用语。广播、电视、电影、话剧以及音像制品等在语言使用上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
1990年以来,经过近几年的准备,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在教育系统部署了普及普通话达标验收工作。1992年首先对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接受省检的学校共851所,占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总数的89.8%。在省检的基础上,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60所学校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表明,全国中等师范学校已基本上达到了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的要求:干部师生在教学和学校各项集体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毕业生具有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教学能力。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还将在1993年下半年进行以师范专科学校为主的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检查评估工作。同时对于中小学普及普通话的工作也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规划和推动。在教育系统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的工作已经走上了目标管理和量化评估的轨道。1993年3月,国家教委颁发了《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试行)》。关于课程内容《标准》规定:“本课程由普通话训练,一般口语交际训练和教师职业口语训练三部分构成。”明确指出:“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普通话训练是前提,贯穿本课程始终。”
根据形势的要求和工作的进程,国家语委经过多次研究论证认为,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应及时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方针的调整不仅符合当前工作的实际,也将给今后全国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的工作以巨大的推动。
三 正确处理推广普通话过程中的几个关系
(一)方言存在和使用发展民族语言与推广普通话的关系
我国政府一再申明,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人为地消灭方言。这也是国内外推行标准语的事实所证明了的。方言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随着一定的社会条件而产生,也只能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正是由于方言的存在,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才产生推行共同语的要求。推广普通话并不排斥方言,而是要帮助人们掌握和使用全国通用的语言。原来只会说方言的人掌握了普通话,是语言能力和个人素质的提高、交际手段的增强。在有方言的社会里,人们自幼的母语习得普遍地得是方言,方言在同乡人当中,特殊是在方言单一的家庭里使用是很方便的。因此人们往往对方言很有感情,这是很自然的社会心态。但是不应该由此产生方言优越的错觉,更不应该拒绝学习和使用普通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是我国的基本语言政策,也是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有56个民族,经过调查研究的少数民族语言的在80种左右。我国政府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实行多语制的社会语言规划。不仅承认汉语文是我国历史上早已形成的全国通用的语文;同时也承认和尊重各少数民族的语言在本民族居住的地区通用,一些民族的文字在一定的地区通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广泛使用,促进了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满足了他们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的需要,维护了各民族的权益,也促进了这些语言文字的教学。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的母语教育,在许多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里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特别是在发展学龄儿童的语言能力、早期开发儿童智力等方面收到良好的效果。
由于社会对语言文字应用的实际需要和实行多语制的要求,我国政府一贯提倡各民族,特别是在同一个地区工作的各族干部,要相互学习彼此的语言文字。汉语是历史上早已形成的我国各民族之间进行交际的公众语言。各少数民族在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同时,为了支持国家建设和本地区的发展,应该热情积极地学习汉语文。这也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里明确规定的。高科技时代已经到来,时代要求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未来的建设者必须是接受过双语教育,既精通本民族语文又通晓汉语文的人才。推广普通话,推行汉语拼音方案,给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各少数民族学习汉语,不必再学方言,可以直接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识汉字可以借助汉语拼音掌握标准读音了。各少数民族热情学习普通话,也开拓了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是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促进和支持。
(二)普通话的普及和普通话水平的提高之间的关系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全国通用的语言,必须首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普及方面,使群众普遍能听会说普通话,基本上满足一般社会交往的需要。要实现这样的要求,必须有一批了解方言和普通话的对应关系,会说标准的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能够带动和指导群众学习普通话的骨干。普通话的普及需要在提高指导下进行,同时在普及普通话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逐步提高的趋势。就一个人或一个地区来说情况都是这样。否则普及的工作必不能巩固,普及的水准也达不到满足一般社会交往的需要。推广普通话初期,为了消除思想顾虑、鼓励人们大胆地说,有的地方提出开口就及格的说法,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原来只会说方言的人如果不下一番苦工夫,希望只学得三言两语敢于开口说普通话,就以为达到目的了,那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四用语”中的教学语言和宣传语言应该是水平较高的普通话,特别是具有示范作用的语言应该是标准的普通话,这也是客观的需要。我国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已经开展了30多年,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到了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阶段。为了指导提高工作,国家语委有关部门根据普通话水平可分三级的设想,初步拟订了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这个标准将在实际测试的实践中进行检验、完善,在适当的时候修订实行。
(三)学校推广普通话和社会推广普通话的关系,以及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推广普通话的关系。
推广普通话的基础在学校。学校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的工作搞好了,就能源源不断地向社会输送掌握民族共同语的合格人才。假以时日就可以实现普通话在全社会的普及。这是国内外推广共同语的共同途径。在学校还没有实现普及普通话的阶段,社会又要求实现共同语的沟通,语言文字工作职能部门必须协调各有关部门,推动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开展普通话的学习,鼓励为适应工作的需要自觉使用普通话的单位和个人。所以我们在抓紧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同时,一点也不能忽略推动社会各界学习和使用普通话的工作。社会上形成以讲普通话为荣的良好风尚,还会支持、促进学校普及普通话的工作。学校和社会互相影响、互相促进,这是我们要努力开创的语言环境。
从汉语方言的分布情况来看,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重点无疑应该放在方言地区。应该实事求是地看待方言的差异,认真地对待方言地区学习普通话的困难。工作上要有倾斜,人力(师资)、物力(设备、教材)要做重点安排。1990年国家语委明确以广东、福建两省和上海市作为南方方言区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地区。1991年派出专门的调查组深入广东、福建的一些地区做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就两省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提出建议。与此同时,广东、福建两省也分别对本省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做了新的部署。1992年2月2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决定》。《决定》指出:“我省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各地的工作开展很不平衡,相当部分地区的学校教学和社会交际都未能使用普通话。这种状况,不仅同我省在全国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不利于我省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到事业的发展,不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此,《决定》号召,“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要起模范带头作用,要把普通话作为会议用语、宣传用语和接待外地人员的工作用语。”《决定》对学校普及普通话的进程、服务行业的推广应用普通话工作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前不久谢非同志在全省传达党的十四大精神大会上,特别谈到推广普通话的问题,号召全省人民要面对大市场、大流通的新形势,认真推广普通话。
北方话分布地域广阔,不少地区的语言与普通话有一定的差异。在这些地区推广普通话要比南方方言区的困难少一点。但是如果不认真对待也不可能收到实际效果。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越是比较接近的语音差异越不容易被群众觉察,如果把这种比较接近普通话的乡音误认为普通话的语音,那就很难学好说准普通话,师生如果停留在这种水平上,普通话教学、汉语拼音的实际运用都将存在许多问题,更不必说适应高科技对语言信息处理的技术要求了。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南方方言区要知难而进,严肃、科学地分析语音训练的各种问题,精心施教,力求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北方话区也要认真对待,严格训练,精益求精。
推广和普及普通话是关系到国家利益、民族前途的千秋功业。我们应该继承前辈坚韧不拔、不断开拓的精神,为实现本世纪的目标努力工作。
刘 照 雄(原载《语言文字应用》1993年第2期)